■ 楊玉忠
投標截止時間前,確保潛在投標人信息不被泄露,可有效防范串標、圍標現(xiàn)象的發(fā)生。而開標后,在投標供應商名單已公開的情況下,對供應商信息的保密是否仍有必要呢?答案是肯定的。近日,筆者便遇到了一起因標書密封袋未及時回收引發(fā)串標的案例。
某采購項目,第一次招標因投標人提供的資料不全而廢標;第二次招標,標的數(shù)量、技術參數(shù)、合同條款等實質性內容均未發(fā)生變化,參加投標的仍是上次投標的4家供應商,各供應商所投產品與第一次的投標產品也相同,但投標價格明顯高于第一次的投標價。因投標產品相同,兩次投標時間間隔不足一個月,市場價格、供需關系也無太大變化,存在串標嫌疑。采購代理機構調查時,各投標供應商無法提供投標價上升的依據,也無法對投標價上升作出合理解釋。最終,通過對比前后兩次的投標文件及外圍調查,采購代理機構取得了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的證據,在證據面前,供應商承認了串通投標的事實。
該案中,串標主謀與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投標人并不熟悉,那么,他是如何獲取其他投標人的聯(lián)系方式并進行串通的呢?原來,開標結束后,串標主謀在開標現(xiàn)場發(fā)現(xiàn)了遺留的投標文件密封袋,上面載明了投標單位的名稱、地址、聯(lián)系人和電話等信息。此主謀者用手機拍照后,主動與其他投標人聯(lián)系。其他投標人認為自己的中標幾率并不高,在利益的誘惑下,參與了串通投標。
因此,開標后,招標人應及時收集、保存拆封的投標文件密封袋,防止投標供應商信息泄露,不給居心不良者留下可乘之機。
(作者單位:淮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漣水分中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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